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9号文件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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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6-13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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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9号文件
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6〕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加快我省金融租赁业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发展金融租赁市场主体
(一)鼓励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境内外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境内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以及境外融资租赁公司等,来我省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引导实力雄厚、运营规范、治理完善的金融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二)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做强做大。督促指导我省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支持与其他金融机构深入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 金融租赁”业务,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解决金融租赁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金融租赁与产业需求的精准对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我省有实力的金融租赁公司“走出去”。
(三)提升金融租赁专业化水平。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企业规模、财务实力以及管理能力,重点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大气污染防治、公共交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和“两区一圈一带”等区域发展战略,深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依法在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飞机、船舶以及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
二、引导支持产业结构调整
(一)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租赁业务优势,加快业务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积极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二)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售后回租等方式,提高企业资产使用效率,为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我省钢铁、煤炭、水泥、有色、船舶、玻璃、轮胎、地炼等传统行业产能转移、企业重组和生产资料更新换代升级。
三、鼓励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一)促进“三农”事业发展。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探索拓宽租赁物范围,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起设立面向“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实现产融结合、加快发展。
(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比重。进一步完善我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拓展合作金融机构范围,逐步将金融租赁公司纳入合作金融机构范围。扩大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规模,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
(三)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参与我省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房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着重加大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民生基础设施支持力度,促进民生事业发展。探索金融租赁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的可行路径。
四、有效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
(一)盘活金融租赁资产。探索组建全省统一的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促进金融租赁资产的交易转让。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拓宽租赁物处置渠道。探索开展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等资产证券化业务,提高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流动性。
(二)畅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运用上市、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我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三)加强同业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同业借款、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支持。探索保险资金投资金融租赁资产,支持保险公司用债权、股权或债转股等方式投资金融租赁行业。适时推动建立租赁产业基金,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